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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

  • 所属律所: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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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概述 父母再婚是否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来源:浦东新区婚姻继承律师
[导读]:  李扬律师,浦东新区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李扬,浦东新区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承权的概述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父母再婚是否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那么,亲子女的继承权是否受到影响下面请看律师对此作出的答复。



  网友提问:


  我的父母离婚时我已经年满18岁,法律说我跟谁生活都可以,我选择与母亲一块生活,平时也去父亲那里吃饭。后来父母感情又合好,又重新在一起生活,并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过了几年他们感情再次破裂,我与母亲再一次搬出。 父母离婚前,我父亲和我三个姑姑,爷爷奶奶共同回老家盖房子。爷奶说房子平均分五分,四个子女一人一分,他们自己一分,父亲出钱的那部分是由母亲出资的。在离婚时,父母并没有对此房产做任何说法。我想问现在父亲再婚后,我对老家我父亲的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父与你母的离婚不影响你对你父亲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你不用担心因为你父与你母离婚,而影响你对你父的继承权。但,补充一点, 如果你父与你母有意思复合的,一定要注意:婚姻法35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后,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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